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林首旗、聲請對於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洲紀企業有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洲紀企業有限 公司、周經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