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林首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洲紀企業有限
公司、周經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