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28號
- 債權人
- 又元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佑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又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4月12日」?若為112年4月12日,並請敘明起算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理由。
㈢提出債務人於111年9月25日參與競標,得標後應繳75000元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聲請狀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