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28號
- 債權人
- 又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雍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佑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權人又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4月12日」?若為112年4月12日,並請敘明起算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理由。
㈢提出債務人於111年9月25日參與競標,得標後應繳75000元之釋明資料。㈣確認聲請狀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