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
- 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聖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承翰即寶雄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徐
善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莊承翰即寶雄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請求之釋明資料。(因狀附工程委託合約書訂契約人甲方僅為徐善鈺)
㈡提出債務人寶雄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