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皇翔工程行、張淑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3號 債 權 人 皇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