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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 原告
    蔡明遠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使用債權人證照費用15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蔡明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林孟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使用債權人證照費用15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契 約書影本)。 ㈡確認「林孟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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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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