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蔡明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蔡明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林孟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使用債權人證照費用15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契 約書影本)。 ㈡確認「林孟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