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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債權人
蔡明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宇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林孟樺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使用債權人證照費用15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林孟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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