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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債權人
宏易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4月18日」?若為112年4月18日起算利息,並請敘明理由。

㈡提出每月付款2萬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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