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宏易精機有限公司、謝杰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 債 權 人 宏易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4月1 8日」?若為112年4月18日起算利息,並請敘明理由。 ㈡提出每月付款2萬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