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通用磨坊股份有限公司、John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21號 債 權 人 台灣通用磨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Drew Capalad Reyes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宮席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桶裝冰淇淋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