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東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林慶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債 權 人 東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聲明事項二、「願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11,323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債務人點名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