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石峻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 債 權 人 石峻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恆實業有限公司、侯令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長恆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09年 11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61814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