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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 原告
    石峻源聲請對債務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6號 債 權 人 石峻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侯令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7 年2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9385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12年5月3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於同年5月13日發 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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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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