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16號
- 債權人
- 石峻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侯令偉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7年2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9385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12年5月3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於同年5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