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葉宸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 債 權 人 葉宸恩 代 理 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蘇家玄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設立在臺中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債務人公司 設立於高雄市新興區,非本院所轄,繳費前請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