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玥盛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債 權 人 玥盛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綠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品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因與經查之大墩分公司之公司經 理為「李芬婷」未合)。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已還款金額為何?及未還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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