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 債權人
- 玥盛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綠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品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因與經查之大墩分公司之公司經理為「李芬婷」未合)。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已還款金額為何?及未還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