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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債權人
黃國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柔即陳奕志之繼承人、陳柏恩即陳

奕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陳奕志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鑫榮企業社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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