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
- 債權人
- 黃國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柔即陳奕志之繼承人、陳柏恩即陳
奕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陳奕志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鑫榮企業社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