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國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6號 債 權 人 黃國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柔即陳奕志之繼承人、陳柏恩即陳奕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陳奕志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提出鑫榮企業社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