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蔡枝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 債 權 人 蔡枝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借據、票據等)。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依附件證物所示,似為譽翰科技有限公 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