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號
- 債權人
- 張有福
- 債務人
- 吳曉芳
- 債務人
-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益
人
一、㈠債務人吳曉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按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吳曉芳、蔡政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按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吳曉芳、譽翰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按如附件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