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有福、吳曉芳、譽翰科技有限公司、蔡政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號 債 權 人 張有福 債 務 人 吳曉芳 債 務 人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益 人 一、㈠債務人吳曉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按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吳曉芳、蔡政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按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吳曉芳、譽翰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按如附件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