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
- 債權人
- 峰晟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睿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鈞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任債務人楊鈞喆購買4輛水泥預拌車及車輛在台中烏日營運管理之釋明資料。(如:委任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購買車款價差、虛報及偽造維修單據、車款價差、第一次、第二次車輛維修費、虛報司機薪資、委任營運獲利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