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阮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 債 權 人 阮智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益昌即瀚翔工程行、林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益昌即瀚翔工程行、林芳均住居於臺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