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
- 債權人
- 廖麗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國豐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林國豐應給付「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二、債務人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國豐就53萬元範圍內有給付義務不相符)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款關係」或「票據關係」?若為借款關係,請釋明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支票票號LB0000000、KH0000000之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請求標的債務人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國豐利息起算日如附表編號之編號記載是否有誤?
㈤提出債務人國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陳報支票票號LB0000000、KH0000000之二張支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