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久一康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 債 權 人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代 理 人 莊凱閔律師 林律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群喬即凱喬餐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99萬67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