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
- 債權人
-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久一康洋
- 代理人
- 莊凱閔律師
林律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群喬即凱喬餐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99萬67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