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曹訓察、銀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債 務 人 銀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山龍 債 務 人 蔡榮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