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81號
- 債權人
- 奇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瑞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金額595,879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要求分租系爭辦公室二分之一空間作為債務人辦公之用之釋明資料(如:分租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洪瑞澤(住○○市○○區○○○街0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