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
- 債權人
- 鄒豐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得對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二人請求債權人鄒豐吉與第三人陳格智間中古車買賣價金新臺幣20萬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釋明得對債務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陳昱承二人請求維修費用新臺幣88,600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狀附切結書,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係承諾該車一年內正常維修保養,如日前維修問題再次發生,無條件將車取回並維修完畢,債權人鄒豐吉無需再付任何費用,其並未承諾返還先前維修費用新臺幣88,600元。)
㈢提出「艾爾八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