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原告林宏睿、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債 權 人 林宏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抬頭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訴之聲明: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及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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