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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債權人
林宏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抬頭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訴之聲明: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及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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