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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債權人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債權人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大康橋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03,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訴訟標的金額304,456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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