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瑪莉、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債 權 人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債 權 人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大康橋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03,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查與訴訟標的金額304,456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