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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 原告
    洪敬欣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發支付命令,本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債 權 人 洪敬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彩真即力心物流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每月薪資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78,9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力心物流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負責人徐彩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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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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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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