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
- 債權人
- 祥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煥杰即尚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尚和工程行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承租吊車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