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瑞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569號 債 權 人 寶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英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務人借款6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