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豐和水電材料行、莊國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債 權 人 豐和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莊國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志宇即騰元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魏志宇即騰元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魏志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