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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海國際行、吳建誼、游琮閔、鄭全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展海國際行之財產已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㈡債務人展海國際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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