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0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佳青即何明康之繼承人、何雲飛即何明康之繼承人、何雲生即何明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 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 ㈡陳報債務人何雲飛、何雲生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地址。 ㈢提出債務人何雲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何雲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繼承相關資料。(何明康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 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㈤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