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蔡佳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244號 債 權 人 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宏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符)。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