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呂柏緯即漫步藍餐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 債 權 人 呂柏緯即漫步藍餐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麗霞即漫步藍咖啡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漫步藍咖啡店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漫步藍咖啡店(好合咖啡店)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確認狀尾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