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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 原告
    彭勝豐即嘉鋒機械起重行聲請對於債務人奇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將貨物運送抵達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作之契約書影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彭勝豐即嘉鋒機械起重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奇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與債務人合作之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債權人將貨物運送抵達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工作酬勞新臺幣參拾捌萬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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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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