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彭勝豐即嘉鋒機械起重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彭勝豐即嘉鋒機械起重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奇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與債務人合作之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債權人將貨物運送抵達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工作酬勞新臺幣參拾捌萬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