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78號
- 債權人
- 攸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銀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惹鍋崇德股份有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加盟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代FB廣告費用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火鍋食材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