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泓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黃珮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9號 債 權 人 泓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福青樂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76,129元是否正確?並列計算式。(因與狀附 管理維護契約書第5條第1項服務費用118,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