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劉晉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01號 債 權 人 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佑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雙方簽立aifian平臺Bacon專案服務條款合約(債權買賣契約)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具雙方當事人之簽章或債務人向aifian平臺提出申請之資料)。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確認利息請求按「年利率18%」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利率最高年息16%)。 ㈣提出債務人趙佑祥(臺中市○○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