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格箖綠能有限公司、侯信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1號 債 權 人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信博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林洲富律師 胡東政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圃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圃慷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