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鼎冷氣工程行、劉宗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9號 債 權 人 富鼎冷氣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劉宗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豐冷氣空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代表人陳秉豐」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陳秉豐僅為合夥商號之合夥人,毋庸記載 於聲請狀當事人欄)。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 務人僅一人)。 ㈣提出債務人華豐冷氣空調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