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曾麗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 債 權 人 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人文天璽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印文之簽名或蓋章。(蓋鴻海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