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
- 債權人
- 實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百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丞寬工程有限公司、林文琴」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為債務人丞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文琴)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肆陸仟參佰壹拾參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少了萬位數)
㈢提出債權人受債務人委託代購工程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丞寬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