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憲忠
- 當事人鉅統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利騏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 債 權 人 鉅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鉅統有限公司印文之聲請狀。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或發票須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等影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288,443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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