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
- 債權人
- 鉅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憲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尾蓋有債權人鉅統有限公司印文之聲請狀。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或發票須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等影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288,443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