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威瑞達有限公司、林芷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58號 債 權 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野谷有限公司、蘇原漢、賴玉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蘇原漢、賴玉容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雙方協議合作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新野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提出債務人賴玉容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