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彭桂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1號 債 權 人 彭桂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津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津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 年3月29日經授中字第1123318568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債務人有在本院轄區設址營業之相關釋明資料(公司登 記地址為金門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