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百錄股份有限公司、方子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 債 權 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莆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黃宣妤即黃紀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地。 ㈢莆豐商行之公司地址。 ㈣債務人莆豐商行、鬼椒斗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商號變更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