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
- 債權人
-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子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莆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黃宣妤即黃紀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地。
㈢莆豐商行之公司地址。
㈣債務人莆豐商行、鬼椒斗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商號變更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