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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債權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莆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黃宣妤即黃紀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地。

㈢莆豐商行之公司地址。

㈣債務人莆豐商行、鬼椒斗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商號變更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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