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邱顯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6號 債 權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裕文、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供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