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許鑒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 債 權 人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晉昇投資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晉昇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