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 債權人
- 嘉南水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14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5248號函准破產,本件對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