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魏蓉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4號 債 權 人 魏蓉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秀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李秀員」抑或「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如為李秀員,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依所附證物提出之支票係為公司票,李秀員為其法定代 理人代為發票行為,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