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原告魏蓉香、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秀員、陳信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為李秀員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 債 權 人 魏蓉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秀員、陳信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李秀員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支票發票人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李秀員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陳信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之。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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